一、当需对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中性化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岩相及化学分析,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2、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3、从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当需对钢结构厂房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3、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厂房安全鉴定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4、对工业构筑物的调查与检测,厂房安全鉴定可根据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组成参照建筑物的规定进行。
1.为了适应咸宁市工业厂房检测的可靠性鉴定的发展和需要,扩大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将钢结构鉴定从原来的单层厂房扩充到多层厂房,并增加了常见工业构筑物可靠性鉴定的内容。
2.增加了术语,明确了含义,特别在基本规定中根据工业厂房检测的特点和鉴定需要,新增加了工业厂房在什么情况下应或宜进行常规的可靠性鉴定、结构存在哪些问题可进行深化的专项鉴定,以及鉴定对象和目标使用年限等规定,明确了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
3.对咸宁市工业厂房检测的程序及其工作内容,评级层次、等级划分及评定项目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将构件和结构系统两个层次改为进行安全性评定和正常使用性评定,需要时可由此综合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以满足结构鉴定能够分清问题和实际具体处理的需要;并对原鉴定评级标准作了调整和修改,提高了分级标准的实际水准。
4.在调查与检测中,对原标准“使用条件的调查”一章中的条文作了局部修订与补充,特别是补充了建、构筑物使用环境的调查内容,使结构工作环境分类细化,以便于在实际鉴定中应用;并增加了咸宁市工业厂房检测的调查与检测的规定,以加强对可靠性鉴定的基础性工作的要求。